2015-10-08 14:24 作者: 中国商业电讯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搞
问题的提出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基本都遇到了全国各地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以保护隐私权的名义,拒绝律师以人查房的申请。那么,以人查房的确侵犯了隐私权吗?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谁来保护?
什么是以人查房?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房屋权属信息。例如,输入某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复制该人名下的所有房屋权属信息。
高度被关注的以人查房
2012年年末开始的热词,房叔、房妹、房爹,还有房爷,甚至房祖宗,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通过以人查房获得的信息。于是乎,全国陆续以保护隐私权的名义,纷纷限制、禁止以人查房。随后,“限制以人查房是保护谁的权利”、“以人查房可以成为反腐利器”等话题在网络上被广泛谈论,接着去年年底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因为没有明确提及是否可以以人查房,而引发了民众对以人查房难以实现的担忧。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就以人查房而言,就存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如果一味地保护隐私权而不顾及他人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同理为了让民事主体享有知情权而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样不可接受。那么,如何协调双方的冲突?
权利协调的原则
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此处特别指的是权利类型之间的平等保护,即隐私权与知情权均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原则,指均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则对冲突的利益进行轻重权衡而采取取舍的行为。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在遇到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当建立一套具体而不是抽象的操作办法来解决冲突问题,也就是确立两者之间界限的平衡点。但很遗憾,我们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是各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味地将界限平衡点完全向隐私权倾斜,致使知情权受到严重的侵犯。
后续笔者也将就以人查房的现实困境、未来解决途径等,不断深入分析,希望能吸引更多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与讨论。【债全网CEO姜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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